临时机构、工作专班产生的信息,到底由谁负责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务精要与司法判例解析
【导语】在基层行政实务中,针对拆迁征收、重大项目推进、疫情防控、联合整治等阶段性任务,各级政府往往会设立“指挥部”、“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机构。当行政相对人针对此类机构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或统计数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常常出现“专班已撤销无人管”或“多部门相互推诿”的答复僵局。本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判例,彻底理清临时机构、工作专班信息公开的主体认定逻辑与实操规范。
01
一、难点在哪:实务中的两大常见误区
实践中,行政机关收到针对临时机构或专班信息的公开申请时,最容易陷入两类截然相反却均属行政不作为或答复不规范的误区:
误区一以“专班不是行政机关”为由直接驳回或不予答复
部分机关认为,工作专班既非独立法人的行政机关,也无独立公章,因此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进而简单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或直接不予理睬。这种做法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率极高。专班无独立主体资格,并不代表其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信息免除公开义务,其法定公开职责应由设立机关或承接部门承担。
误区二以“专班任务完成已解散、信息已封存”为由答复信息不存在
专班撤销或指挥部解散后,相关档案资料通常已移交主管局、档案局或指定职能科室。若仅因机构物理撤销便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属于未依法履行审慎合理的检索与说明义务,将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02
二、怎么分析:五大核心审查规则
判定临时机构、工作专班信息的公开主体,必须紧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及行政主体归属原理,遵循以下五大核心分析规则:
●规则一: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指挥部或专班仅为政府或部门内部设立的临时协调机构,无独立行政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名义或内设名义制作的信息,法律后果归属于设立机关(如市政府设立的重点工程指挥部,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为市政府,通常由其指定办公室或牵头部门具体承办)。
●规则二:机构撤销或解散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或保存档案的部门负责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开;职能未被明确承接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如档案接收单位或设立机关办公室)负责公开。
●规则三:跨部门联合专班,由“牵头主办部门”主责答复
由多个局委联合组建的工作专班(如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联合攻坚组),形成联合发文或综合材料的,一般由牵头主办部门负责答复;涉及各部门独立职能的专项审批信息,由各具体制作部门按职能分别答复。
●规则四:正式公文 vs 内部工作手记的属性界定
专班形成的正式会议纪要、工作通报、补偿核算明细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而专班人员在讨论过程中的内部草稿、非成型心得、过程性推演记录,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或过程性信息并依法审慎说明不予公开理由。
●规则五:议事协调机制 vs 法律法规法定授权机构
若临时机构经法律、法规或规章明文授权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并能够独立对外发文做出行政决定的(极为少见),则自身为公开义务人;普通议事协调机构均无独立答复主体资格。

图1:临时机构与工作专班信息公开审查决策树
03
三、有案为证: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判例解析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540号行政裁定书
【案情简介】张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某重点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征收过程中形成的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台账及结算清单。区政府答复称:该指挥部属于临时机构,区政府并未直接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建议申请人直接向该指挥部申请。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涉案指挥部系天心区政府为特定旧城改造项目设立的临时协调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该指挥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视为天心区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在指挥部并未被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行政职能的情况下,天心区政府作为设立机关,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审查及实质答复的法定义务。直接推诿给临时机构不予公开,构成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合规启示】凡本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产生的履职信息,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提出申请的,绝对不能以“临时机构自行答复”为由一推了之!
04
四、具体怎么做:实操四大规范动作
当各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到涉及工作专班、临时指挥部的申请件时,建议严格执行以下四个标准化动作:
1
查设立源头:核清专班“出生证明”
调取专班设立的政府常务会纪要、部门党组会决议或红头编办批文,明确其是本级政府自设、本部门独设,还是跨部门联合设立。
2
查档案归口:追踪信息物理存放地
专班撤销时是否履行了档案交接移交手续?查阅档案移交清册,确认信息保存在机关档案室、牵头业务科室还是档案馆。
3
查信息属性:甄别过程性与成果性公文
对专班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按成文规定依法公开;对内部讨论记录、草稿依法说明过程性理由,避免一刀切拒公开。
4
规范行文主体:盖具法定行政机关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必须由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加盖正式公章(或专用答复章),绝不能加盖已撤销或无对外法人资格的“专班业务章”。

图2:信息公开文书拟制及合规要素核查示意图
【文书示范】两种典型情形下的标准答复模版
情形一:自设专班且信息已移交本机关(予以公开模版)示范文书 1
申请人您好:
您于202X年X月X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关于XX项目联合整治工作专班第X次工作调度会议纪要”信息收悉。经核查,涉案工作专班系本机关为推进特定项目设立的临时协调机构,现该专班工作已结束,相关工作档案已按规定移交本机关档案室统一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XX市XX区人民政府(公章)202X年X月X日
情形二:非本机关自设专班(指引告知书模版)示范文书 2
申请人您好:
您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XX省重大项目督导专班关于XX项目的调研情况报告”。经核实,该专班系上级XX部门牵头组建的临时工作机构,本机关非该专班设立主体,亦未制作或保存上述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建议您向设立该专班的上级行政机关【XX省XX厅】(联系电话:0XX-XXXXXXXX,办公地址:……)提出申请。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202X年X月X日
【对照速览】各类临时专班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对照表
| 机构设立形态 | 运行及档案现状 | 法定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
|---|---|---|
| 政府单独立设的指挥部 | 存续中,或撤销后移交政府办公室 | 设立该指挥部的本级人民政府 |
| 多部门联合专项专班 | 由某局牵头,多局抽调人员入驻 | 牵头主办部门(或各职能局依职责分别答复) |
| 单部门内设攻坚小组 | 阶段性任务结束后就地解散 | 设立该小组的主管委办局机关 |
| 已撤销且档案交档案馆 | 专班撤销,文书档案已进馆封存 | 承接其职能的机关(非档案馆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作政务答复) |
写在最后
工作专班虽然是“临时的”,但行政机关为民服务和依法受监督的法治责任是“永恒的”。在处理涉临时机构的信息公开申请时,谨记“认准设权母体、理清档案移交、用足合法公章、杜绝推诿卸责”,才能在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同时,守牢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合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