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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一句“这事不归我们管”,信访局和业务部门的法定动作大不同

接访有方 · 第 13 期
2026-09-20 · 接访有方 · 周耀斌

在基层接访中,经常遇到群众反映的诉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同样一句“这事不归我们管”,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嘴里说出来,和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嘴里说出来,在法律上的履职动作截然不同。《信访工作条例》对不同主体的事项分流、受理告知及兜底办理设计了严密的程序闭环。把分流的主体动作分清楚、把无法定途径事项的承办闭环打通、把全程留痕做扎实,既能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也能有效防范自身的履职风险。信访部门重转送,业务机关重告知,职责不清报指定,全量留痕防推诿。

第一,分清两类主体的法定动作:信访部门是“登记转送”,业务机关是“书面告知”

很多人把《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混为一谈,其实两者的适用主体不同、法定履职动作也完全不同。

信访部门(第二十二条)是全行政区域的“分流枢纽”,收到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法定义务是“登记后转送、交办”,把事项精准送达至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不能对群众简单一推了之;而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第二十三条)收到信访事项后,属于实体承办机关,如果核查发现诉求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责,其法定义务是出具书面凭据,“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不能私自将公文随意转派给其他兄弟部门。两类主体的动作界限分明,绝不能相互混淆。

要点提示:信访部门负责登记后精准转送交办,业务部门负责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二,梳理信访部门的四大转送去向:行政本级下级、政法涉诉与纪检监察

信访部门作为分流中枢,收到信访事项登记后,在15日内主要按照四类法定去向进行分类流转:

一、属于本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本级部门办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机关、单位办理;

三、涉及政法部门职权范围的涉法涉诉事项:对来信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来访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做好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部门反映;

四、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要点提示:信访部门转送去向覆盖行政本级与下级、同级政法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四大渠道。

第三,打通“无法定途径事项”的承办闭环:不等于入口不予受理,报请指定牵头部门兜底

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既不属于司法、纪检,又找不到明确对口行政职能的疑难复杂诉求。

很多经办人员容易误以为“找不到对口部门就只能不予受理”。这种做法在程序上是错误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没有对应法定途径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必须纳入信访处理程序,由承办机关听取陈述、调查核实并出具正式的书面《信访处理意见书》。

面对“信访部门只分流、到底由谁出具处理意见书”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末款给出了刚性兜底规则:“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实践中,信访部门应当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正式指定一个牵头承办单位——通常为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或牵头职能部门——由其负责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书,彻底堵死各部门以职责不清为由相互踢皮球的漏洞。

要点提示:无法定途径事项必须纳入实体调查;职责不清的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指定牵头单位兜底承办。

第四,精准区分“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严格对照法定情形,出具规范书面文书

在分流与受理环节,“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适用情形与文书要求。

“不予受理”属于程序入口的审查结论,主要适用于三类情形:一是涉法涉诉事项,依规导入司法途径并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二是跨级越级走访且无法提供省级文书的,依据最新登记新规严格不予登记受理、直接引导返回属地;三是在法定60日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不再受理”则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末款,专门适用于信访事项经过初办、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提出的事项。两类文书必须准确适用,且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不受理诉求的同时仍应依条例第三十七条做好思想疏导与社会救助。

要点提示:涉法涉诉、越级走访适用不予受理;三级终结后同一事实理由适用不再受理,严防概念混淆。

第五,分流也是法定责任动作:全流程登记、跟踪督办与归档留痕防脱节

在信访法治化要求下,分流绝不是“公文转出去就万事大吉”,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连着法定履职责任。

信访部门和各业务机关必须做好全过程闭环留痕:首先,转送、交办必须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准确记录转送去向、交办时间与接收单位;其次,对下发交办函明确要求反馈结果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限内报送办结报告与处理意见书;再次,信访部门应当依托系统对转办件进行跟踪、督办,发现推诿拖延的及时下发督办单;最后,相关转送凭证、告知单回执与办结材料必须全量扫描归档。流程清晰、留痕完备,既是对信访事项负责,也是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免责底牌。

要点提示:分流全程系统留痕,跟踪督办压实责任,全套凭证归档备查,防范履职不当风险。

写在最后

信访事项分流的本质,是让每项群众诉求在法治框架内找到正确的出口与责任主体。信访部门做好中枢转送,业务机关做好精准告知,职责不清报请指定兜底,不予不受做好疏导救助,全流程规范留痕防推诿。把法定职责理清楚,把程序闭环走扎实,才能打破部门协作壁垒,让信访事项分流更加规范高效。

📋 诉求分流与受理告知全流程速览(建议收藏)

分流与处理环节责任主体与核心动作实操处置要点法律依据
信访部门分流登记后15日内转送交办精准转送本级、下级、政法及纪检监察四大去向《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业务机关告知收到非本职责事项书面告知属于职责的15日告知受理,不属于的书面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疑难交叉兜底报请指定牵头机关受理职责不清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指定,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末款、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受理口径区分精准适用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涉法涉诉及越级不予受理;三级终结同一事实理由不再受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末款;国信发〔2026〕4号
全程闭环留痕系统全量记录与跟踪督办转送交办系统留痕,对账督办,凭证全量归档《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至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