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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访分离 + 分类处理:先分清该走哪条道

接访有方 · 第 2 期
2026-08-24 · 接访有方 · 周耀斌

一份诉求进入机关后,通常先登记、再处理。不过,比登记更靠前的,是先判断其应当遵循的处理途径。属于涉法涉诉的诉求,依诉访分离要求应当转入政法部门处理;属于申诉求决类的,还需在诉讼、仲裁、行政程序与信访处理之间作进一步区分。入口判断准确,后续办理方能顺畅,群众亦少走弯路。

第一,诉访分离:哪些诉求不属信访受理范围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概括而言,凡诉求的本质是请求通过民事、行政、刑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的——如主张债权、确认合同效力、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等——属于政法部门依法按诉讼程序处理的范围,不纳入信访办理流程。

这是入口处的第一道把关环节。接访时可以先厘清:当事人所请求的,是司法救济,还是行政处理。二者处理途径不同,程序亦不相同。

要点提示:司法救济与信访办理是两条不同的处理渠道,先分清再谈受理。

第二,涉法涉诉诉求的引导:转送与释法明理

在完成分流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做好引导。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有相应安排: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释法明理」是其中的关键。这意味着在告知处理途径的同时,向信访人说明其诉求的性质、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可对接的部门以及后续步骤。引导清晰到位,信访人更易于循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诉求也更容易在相应的轨道内获得处理。

要点提示:转送之外,还要释法明理——把诉求性质、法定程序、对接部门、后续步骤一次讲清。

第三,分类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归入相应渠道

确认属于信访事项的,还需进一步判断其所属类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办理:

•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概括而言:有法定途径的,导入法定途径处理;无法定途径的,方纳入信访处理程序。 信访渠道并非包揽一切的处理通道,而是保障各类诉求得以处理的兜底性安排。

要点提示:对照条例逐项核对该走哪条道,先归到正确的处理轨道,再进入相应程序。

第四,一套「先判断、再分流」的处理思路

接访现场时间有限,可以按三个步骤快速判断:

第一步,判断诉求的性质。是请求民事、行政层面的权利救济,还是请求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作出处理。

第二步,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处理途径。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可循诉讼、仲裁、复议、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步,判断处理主体。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办理;不属于的,按规定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判断之外,留痕同样重要。无论导入何种处理程序,均应在登记中如实记录诉求内容、判断依据、告知事项与引导方向,以便后续有据可查。

要点提示:接访现场按「性质、途径、主体」三步判断,判断依据与告知事项一并留痕。

第五,实践中的几类常见情形

实践中,以下几类情形需要留意:

一是涉及行政复议的诉求。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而非纳入信访事项受理——行政复议设有专门的程序与期限。

二是涉及劳动仲裁的诉求。劳动争议依法应当先经仲裁程序处理,不宜直接纳入信访办理。

三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循上诉、再审等诉讼程序解决,属于涉法涉诉事项,按诉访分离要求处理。

另有一类情形需加留意:已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其后续救济应当循告知书载明的途径进行,而非再行启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这一点将在第 5 期专门展开。

要点提示:复议、仲裁、诉讼各归其道;已导入法定途径的,不再转入信访复查、复核。

写在最后

入口判断准确,后续办理方能顺畅。诉访分离是原则,分类处理是方法,将其作为接访时的首要判断,群众少走弯路,办理亦更加从容。先分清处理途径,再谈如何接待与办理。

📋 入口分流速览(建议收藏)

群众诉求类型性质判断引导方向
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权利救济涉法涉诉按诉访分离,引导政法部门诉讼程序
对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引导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前置引导劳动仲裁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仲裁导入仲裁程序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履职保护权益履职类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无其他法定途径的申诉求决信访处理受理、调查核实、出具处理意见书

作者:周耀斌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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